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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金富诉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富,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李金富,男,汉族,生于1971年。被告:刘飞,男,汉族,生于1979年。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富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修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文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修远、人民陪审员郑连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文彬人民陪审员  赵修远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