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玉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寺底下村寺底下社。本院在执行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红艳于2013年9月11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