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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玉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寺底下村寺底下社。本院在执行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红艳于2013年9月11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