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胡奎。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成义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池 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