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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胡奎。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成义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池 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