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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同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志玉与张江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玉,张江,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玉,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瑞恒,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江,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进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浑源县永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天峰北路北芪巷5号。法定代表人李怀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生,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3)浑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瑞恒,被上诉人张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进亮,被上诉人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3)浑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刘凤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