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清河县索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孙会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河县索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清河县索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会英。委托代理人:栾庆江。申请人清河县索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130977,票面金额为50000元,发票人台州畅鸥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大元矽钢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清河县索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清河县索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代理审判员 苏娣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彬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