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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辖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镇江宝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宝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54号原告镇江宝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团结村。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宝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润州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在苏州市相城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镇江市润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