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玲诉被告何强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王艳玲。被告何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玲诉被告何强确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强自从与原告之女郝珊珊离婚诉讼被驳回后离家外居未归,致使案件无法送达。经原告王艳玲考虑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艳玲承担。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