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建军与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军,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71号原告白建军,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庆玲,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欣,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白建军与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庆玲、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建军诉称,2010年5月29日,其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宫园壹号X号楼10304房屋,并一次性缴纳全款400886元。合同约定2011年4月30日前交房,被告直到2011年5月7日交房,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0.6元。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天然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己开通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视为延期交房,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被告逾期到2012年4月30日才将天然气线路安装交付,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6×40.0886元=14672元,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80.6元;2、判令被告支付天然气延期安装交付违约金146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荣民集团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2011年4月30日交房,其实际2011年5月7日向原告交房,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因为本次交房户数近2000户,故从4月30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安排分期交房。2、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天然气交付标准为“天然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己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被告2011年5月7日向原告交房时,原告在《交房验收交接单》第15项“天然气表、管道”一栏填写已安装。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400886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荣民花园(现改名为宫园壹号)X号楼10304房屋一套。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经分期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第九条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天然气线路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己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视为延期交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0886元。被告于2011年4月27日在华商报上刊登公告,称宫园壹号房屋已经通过验收,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购买的7号楼被安排在2011年5月7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1年5月7日,被告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验收交接单》中“天然气表、管道”一栏中注明已安装,原告在业主一栏签字。另查,被告于2010年9月21日签订合同委托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包括原告所购买房屋在内的2390户进行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现均已调试供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伙通知书、房屋验收交接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2011年4月30日交房,被告于交房期限届满之前向原告发出交房公告,因为人数众多,原告被安排在5月7日办理手续,原告亦于5月7日接收了房屋,被告行为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80.6元,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天然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原告自己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原告认为合同约定“达到使用条件”应当解释为天然气的通气,按照惯例,开发商只负责天然气设备的安装和管道入户,被告举证在交付房屋时,原告已经签字认可天然气表、管道已安装,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天然气延期安装交付违约金146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白建军要求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80.6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白建军要求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天然气延期安装交付违约金14672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白建军承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