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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与沈智勇、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智勇,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53号被告:沈智勇。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赵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智勇与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智勇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