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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振军、李建军与单云、王志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军,李建军,单云,王志芹,单文彬,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李振军。原告李建军。被告单云。被告王志芹。被告单文彬。被告楚海。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军、李建军与被告单云、王志芹、单文彬、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