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5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盈与郭帅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盈,郭帅,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424号原告宋盈,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郭帅,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17353-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舍。原告宋盈与被告郭帅、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盈,被告郭帅,被告我爱我家公司的代理人徐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宋盈诉称:2013年7月16日,宋盈与郭帅在我爱我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郭帅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一区12号楼5层4单元5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宋盈,宋盈当日向郭帅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定金协议签署后,宋盈通过我爱我家公司与郭帅正式协商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事宜,并就房屋内户口、购房款支付等问题提出己方的意见,但郭帅对宋盈提出的合理意见完全否决,并蛮横的表示不再进行任何磋商。后宋盈多次要求郭帅面谈或返还定金,但郭帅均予以拒绝。故宋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我爱我家公司连带承担郭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帅辩称,不认可宋盈诉讼请求。被告我爱我家公司辩称:不认可宋盈诉讼请求。其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返还定金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后,双方又签订了定金协议,定金协议对补充条款作出了约定。约定第二天正式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宋盈反悔不再买房,导致买卖合同没有签。宋盈违约。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宋盈(乙方,买受方)、郭帅(甲方,出售方)与我爱我家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涉诉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确保所出售至房屋权属无瑕疵,无债权债务纠纷,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丙方根据乙方委托购买房屋的意向条件推荐上述房屋,乙方已亲自现场勘验上述房屋,并对上述房屋的权属状况、设施设备、物业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确认以人民币1550000元整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此价格不包含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甲方认可乙方以上述价格购买其房屋,且接受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当日交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甲方为乙方出具定金收据或收条,同时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于乙方各留存一份。甲乙双方位于本协议签署后1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前往丙方处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交易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条款的规定来执行,即收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索要。同日,郭帅(甲方)与宋盈(乙方)签订《定金协议》,约定:今甲方郭帅于2013年7月16日收取乙方宋盈购房定金20000元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1、甲方承诺房屋内家具及家电全部无偿赠送乙方。2、甲方承诺房屋内户口在一年内全部迁出,乙方保留15000元整作为保证金,在甲方所有户口迁出后支付。庭审过程中,宋盈主张,郭帅的哥哥对涉案房屋户口现有情况的描述与郭帅所说矛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宋盈提出对《定金协议》关于户口迁出事项的约定进行变更,要求先支付部分首付款,郭帅将一个户口迁出后,再支付另外的首付款,郭帅对此不予认可,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宋盈和郭帅未在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述事实,有原告宋盈提供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定金协议》、录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宋盈与郭帅、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宋盈虽按约给付了定金,但未按照《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的期限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关于其认为郭帅前后陈述矛盾导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等主张,因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要求郭帅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宋盈关于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宋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宋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