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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斌、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斌,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斌,男,汉族,个体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开悔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东兴广场。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斌、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治平审 判 员 : 张 潇代理审判员 : 胡 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刘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