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德伟犯持有假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德伟,男,1958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身份证号码:×××15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海市××县××下××坭××村××队××号。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德伟犯持有假币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毛德伟在合浦至钦州二级公路上捡到117张面值为100元的2005年版本的假人民币共11700元,其中编号为EK36814502的9张,编号为EK36814504的6张,编号为EK36814505的22张,编号为EK36814506的2张,编号为EK36814510的71张,编号为EK36814512的7张。为将这些假币兑换成真币,被告人毛德伟联系上在防城的朋友“阿七”,“阿七”同意以100元假人民币兑换20元真人民币的比率兑换毛德伟持有的假人民币。2013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毛德伟驾驶摩托车携带该批假币到防城与“阿七”兑换真币。当车行至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时,被告人毛德伟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制止并带回派出所盘问。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毛德伟身上和摩托车坐垫下搜���假人民币1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德伟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检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毛德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德伟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德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持假币未进入流通领域,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德伟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家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