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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建利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31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抓获,同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职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9年3月起在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井上村276号,与其公公赵某某(已另案处理)开设“商山诊所”,给就医患者诊病。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5月26日、2011年7月13日三次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了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后“商山诊所”并未关门,继续营业。2011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因被告人刘某某正在哺乳期。2011年12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交纳保证金1000元。2012年11月4日该分局传唤被告人刘某某未果,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没收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因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该分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被告人刘某某搬家另居后未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上网追缉。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从事行医活动,且经卫生执法部门三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