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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李喜林与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圈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林,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圈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423-2号原告李喜林。委托代理人宋屴,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圈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胜修,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林与被告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圈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喜林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院关于原告臧业明与被告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圈子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2012)胶民初字第4079号)的审理,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喜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培凤审判员  李松光审判员  刘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