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郭学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郭学敏,汉族,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焱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学敏诉称:2013年1月26日14时05分许,李卓锐驾驶原告所有的粤S×××××小轿车从深圳往汕头行驶,驶至沈海高速公路2806KM处,与由王新胜驾驶的粤A×××××(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粤S×××××小轿车乘客李卓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13年3月5日作出认定:“驾驶员王新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李卓玲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1月26日对原告所有的粤S×××××丰田小轿车价格进行鉴定:“价格鉴定标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2(¥84170)。”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人民币3800元。2012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乘客)、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等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是人民币l0000元/座。李卓玲作为粤S×××××丰re,I,轿车的乘客,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基于上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之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诉,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84170元、鉴定费38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切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振 波审判员 刘 振 波审判员 罗耀宗、陈招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素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