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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15号原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青。委托代理人:徐书庭。被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爱明。委托代理人: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