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秦明义,乐至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武书人民陪审员 倪明安人民陪审员 伍宗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