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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xx,梁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方xx。被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方xx与被执行人梁xx、李xx债权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刘广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