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二催字第52���申请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敬敏,系该司职员。申请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支票号码为17255512,出票人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丽炜审 判 员 崔 剑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