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爱通、夏盛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爱通,夏盛跃,包达千,夏益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张晓琴。被告:齐爱通。被告:夏盛跃。被告:包达千。被告:夏益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爱通、夏盛跃、包达千、夏益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梅婉旭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