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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桂花等3人与被执行人尹凤谋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尚桂花,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赵丽伟,住承德市。申请执行人孙颜松,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凤谋,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尚桂花等3人与被执行人尹凤谋继承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承民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桂花等3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尹凤谋履行给付23.6956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承民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