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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龙××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龙××。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谢××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负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