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李少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李秀英,女。被告李少合,男。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李少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崔 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