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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委会与乐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民委员会,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余胜海。申请人乐建华。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乐建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乐建华保管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10日经白河县构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乐建华返还代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民委员会保管的资金8620.4元,由申请人乐建华出具欠条,限定于2014年4月底前返还。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乐建华签订的2013(07)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