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庆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