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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庆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