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