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昆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包头市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法定代表人姜威,总裁。被执行人包头市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智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昆商初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