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祝琴与尉兴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祝某。被告: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尉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