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江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学楷与朱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楷,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勇,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刘学楷申请执行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朱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勇所有位于合江县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