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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崆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崆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20日。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2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朱某甲,现年9岁,2006年2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朱某乙,现年7岁。共同生活中,被告每年都去北京打工,夫妻离多聚少,即使被告回到家中也与原告经常发生纠纷,动辄暴力相加,多次将原告打伤,且无悔改之意,使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2月因原告要去看病人,被告不同意,被告用登子将原告头打烂,血流不止,被告不但不送原告去医院,反而骂原告,伤害了原告,后也不叫原告回家。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俩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表1份2页,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诊断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将原告头打烂。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证据1、2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辩称:首先,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原告所述的不完全属实,借款事实也存在。原告所说的打架是属于两口子之间生活纠纷的正常现象。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尔发生小的纠纷打架不影响夫妻感情,我们孩子还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再说我们夫妻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朱某甲,现年9岁,2006年2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朱某乙,现年7岁。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夫妻分多聚少。近年来,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务问题,时常发生争吵,甚至于打架。2013年2月因琐事引起打架,被告打伤了原告,引起原告不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睦。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俩个孩子,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虽然曾发生过一些矛盾,但这是夫妻生活当中难以避免的,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关心,正解处理好家务问题,还是能在一直起生活的��同时,对于被告打伤原告的行为,本院已对其进行了训诫,被告也已当庭表示改过,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