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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上官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以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于1994年4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7月13日生长子张某甲;1999年6月24日生育次子张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自生育次子后,被告经常借故与原告吵架。2002年,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先后两次在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均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甲和张某乙由被告优先抚养,被告不愿抚养的话,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3、夫妻共同财产:砖木结构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存款(含孩子保险)14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告户籍证明一份;协议书一份;3、(2011)光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4、(2012)光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5、证人上官某甲(原告父亲)到庭为原告作证。被告张某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二人在珠海市务工期间,经医院检查,被告患慢性肾衰竭及慢性肾炎合并症,需要继续治疗和妻子的照顾,故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夫妻感情好,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这都是夫妻感情好的表现;3、原告虽有外遇,但被告能原谅原告,因为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希望从现在开始二人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共同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长子张某甲出具证明一份;次子张某乙出具证明传真件一份;证人陈某某出具证明传真件一份;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一张、住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三张、病情证明书复印件一张;珠海市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一张、血常规报告单复印件一张、生化报告单复印件一张;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复印件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保险单复印件四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农历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于1994年4月27日在光山县寨河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7月13日生长子张某甲,现在就读于光山县三高,于1999年6月24日生育次子张某乙,目前就读于珠海市状华学校。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2009年,被告张某某经诊断患有慢性肾衰竭、氮质血症、继发性高血压,目前仍在治疗中。2011年7月份,原告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1)光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2年6月份,原告再次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2)光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遂于2013年8月份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建立幸福家庭、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持,互相帮助,互相尊重,患难与共。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目前被告正处于治疗疾病的阶段,需要夫妻的同心协力、相互帮扶,原告此时离开被告对被告的心理以及病情不利,两个孩子目前均就读中学,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开支也需要原、被告的共同负担。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国审 判 员  陈 义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