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关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8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古某、杨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份,被告人关某与被害人伍某芬在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关某于2007年认识了黄某(另案处理),两人于2009年3月份生下一男孩,取名叫关某乙。2011年10月份起,关某与黄月枚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二路北一巷11号101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关某的住处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