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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汤长玲与台儿庄区运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长玲,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汤长玲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长玲称,上诉人汤长玲未与台儿庄区运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没收到任何单位的强拆书面通知,就于2012年10月20日晚把上诉人的房屋拆除。在拆迁人员欺诈、威胁下,未看协议书内容就在协议书上签字,实非本人意愿。上诉人汤长玲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强拆侵权行为违法并补偿损失,确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指定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长玲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对其中的诉讼请求已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审理。现上诉人汤长玲就同一法律事实和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上诉人汤长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周东辉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