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3043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与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刘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住所地本区大马路**。法定代表人张伍华,。委托代理人郑洪魁,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所地本区天目路****,现住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与被告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粮食仓库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