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学庆与董汉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庆,董汉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671-1号原告李学庆。被告董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庆诉被告董汉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汉玉之妻名下的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汉玉之妻郇庆红名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