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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钟大彬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南供电分公司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南供电分公司,赵志超,赵志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钟大彬,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罗和辉,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外江路江南供电局。负责人:杨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晓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涛,公司员工。被告赵志超,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赵志云,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大彬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南供电分公司、赵志超、赵志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大彬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至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大彬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审 判 员  唐云华人民陪审员  游家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