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90元(免交)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