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树芳,陆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温树芳。委托代理人:许文心,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坚光。再审申请人温树芳与被申请人陆坚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现年6月14日作出(2012)灵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温树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温树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