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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30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胡某因受吴某乙委托帮助本市南市街道大潮村进京上访村民寻找住宿时,得知大潮村土地拍卖争议一事。2013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携带中央军委的档案袋、信纸等从北京来到本市,入住“海天大酒店”1023房间。在得知大潮村的争议土地已被吴某丙拍得后,约吴某丙到酒店房间会面,利用吴某丙等人误以为其系中央军委工作人员,大肆吹嘘自己在北京有门路,以可通过关系让“国土资源部土地举报中心”不会再调查吴某丙所拍土地为名,从吴某丙处骗得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退出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吴某丙。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证人吴某甲、王某、吴某乙、朱某、吕某某、吴丁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字条、汇款凭证、信件及情况反映、协议复印件、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发还清单、吴某丙出具的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爱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倪进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