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郭胜杰与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杰,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郭胜杰,委托代理人顾伟成。委托代理人胡雨墨。被告唐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辛建国。原告郭胜杰与被告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3元(缓交),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郭胜杰承担,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沈 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倩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