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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代西京与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南关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42号原告代西京。被告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南关管理站。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西京诉被告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南关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西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西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