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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希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民委员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希,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吕国希,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新强,该村支部书记。地址: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希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民委员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应减半收取为91.5元,由原告吕国希承担。审 判 长  崔爱峰代理审判员  杨东风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