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