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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