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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吕光与李雪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李雪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吕光,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号。被告李雪玲,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号。原告吕光诉被告李雪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玲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经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将婚后所建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15号(东)自建平房归原告吕光所有。所有存款归李雪玲所有。至今二人已经离婚两年多,被告李雪玲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依法确认离婚协议有效。二、判令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15号(东)自建平房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土地及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雪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月日结婚。婚后原告父母出资建造了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15号(东)平房。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吕光,被告李雪玲为共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吕光2010年8月24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15号(东)自建平房归原告吕光所有。”该房屋由原告吕光居住使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离婚协议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协议实质上属于财产分割协议,被告未证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房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提出诉争房产归其所有,由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吕光与被告李雪玲2010年8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15号(东)平房归原告吕光所有,被告李雪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李雪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元庆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代理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