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赵×与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309号原告赵×,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明杰,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提交了户口本和现居住证明,证明其户口在朝阳区,且其现在不在东城居住,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尚×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