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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申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申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所在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被执行人曹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曹某、李某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执申字第26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执申字第26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牛志明审判员 黄 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