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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振铎与杨菊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铎,杨菊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李振铎,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菊秀,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铎与杨菊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振铎负担。审 判 长  夏贵龙审 判 员  乞国忠人民陪审员  许登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永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