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振铎与杨菊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铎,杨菊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李振铎,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菊秀,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铎与杨菊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振铎负担。审 判 长 夏贵龙审 判 员 乞国忠人民陪审员 许登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永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