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金爱珍诉荆文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爱珍,荆文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爱珍,女,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文起,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杨洁,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爱珍因与被上诉人荆文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金爱珍通过网上银行向荆文起账户汇款188700元,双方并未就该笔款项名目进行约定,此后双方也未曾有过任何业务往来。现金爱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荆文起返还诉争款项。一审庭审中,荆文起称其与金爱珍之夫李晓明曾经有业务往来,李晓明一直拖欠荆文起51014美元的货物丢失赔偿款,金爱珍汇款188700元的行为是赔偿部分货款,故不同意返还。金爱珍则认为荆文起当初是与李晓明所在货运公司有业务往来,与李晓明本人并无直接关系。遂成讼。金爱珍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判令荆文起返还金爱珍押金188700元,并要求荆文起支付自2011年11月3日开始至实际给付押金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金爱珍以不当得利诉请荆文起返还货物押金188700元,但金爱珍陈述之所以支付货物押金是基于荆文起想要通过金爱珍运送货物到国外,金爱珍希望通过荆文起与实际货物承运人之间达成货物承运合同关系。根据《》第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获利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四、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构成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即金爱珍来承担,证明荆文起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关键是发生财产利益变动“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约定或合同关系,一方履行行为,应当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现金爱珍主张诉争款项系金爱珍为与荆文起履行代理运输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该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经一审法庭释明,金爱珍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且对其主张与荆文起履行代理运输合同支付保证金的行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金爱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爱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金爱珍负担”。上诉人金爱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诉争款项系金爱珍为与荆文起达成交易而先行支付的押金,在金爱珍支付押金之后,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发生交易,在此情形下,荆文起继续持有该笔款项,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荆文起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为:虽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返还,但依据金爱珍的诉请及庭审实施调查,本案实际上是因代理货物运输而引起的纠纷,处理本案的依据应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金爱珍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金爱珍主张诉争款项是运输货物的保证金,因货物没有实际运输,故要求返还,但是上诉人金爱珍除了诉争款项的转账凭证,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上诉人金爱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润生审 判 员 高良栋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