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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梅姿与舒妙方、陈秀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姿,舒妙方,陈秀端,舒劲,舒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陈梅姿。委托代理人:蒋洪联、周献飞,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妙方。被告:陈秀端。被告:舒劲。被告:舒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姿与被告舒妙方、陈秀端、舒劲、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